時間:2018-07-27 23:28來源:中國民航網(wǎng) 作者:中國航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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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5日,珠海機場警方接到一起謊報警情。由于夫妻吵架,丈夫賭氣買機票離家赴北京,失去理智的妻子為阻止丈夫,居然致電110,聲稱丈夫攜帶炸彈上飛機。為此,已經(jīng)完成上客、準備起飛的航班被暫停起飛,警方和機場出動150多名工作人員仔細重新安檢,確定沒有炸彈后,方才繼續(xù)執(zhí)飛航班。為了這名女子荒唐的“詐彈”報警,民航和公安部門耗費了大量人力、物力,同機旅客被耽誤3個多小時。目前,這名謊報“詐彈”的女子已被刑事拘留。 事情雖已過去,但如果我們留心近年來的各類新聞,不難發(fā)現(xiàn) “詐彈”事件屢見不鮮,其中相當一部分發(fā)生在民航行業(yè)。 “詐彈”事件的一大特點,就是除了事先有預謀的案件外,不乏有人如上述那名女子一樣,在瞬間失去理智后謊報警情。因此,從法律層面打擊“詐彈”,不僅要有刑事處罰的威懾,讓人不敢越過雷池,也必須客觀認識到,確實有極個別人在情緒失控、失去理智的情況下,會喪失對法律的敬畏,寧可被處罰也要謊報警情。所以,打擊“詐彈”須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雙管齊下。除了刑事處罰的威懾外,也要讓那些因為“詐彈”受損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公共利益,能通過民事索賠得到補償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》第1條就開宗明義地規(guī)定:“為了維護國家的領空主權(quán)和民用航空權(quán)利,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和有秩序地進行,保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(quán)益,促進民用航空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制定本法。”其目的就是利用法律的力量,確保民航安全,各方權(quán)益有保障。在珠海機場發(fā)生“詐彈”事件時,機場警方、機場保障部門和承運的航空公司寧可承受損失,也一定要暫停執(zhí)飛航班,動用大批人力、物力,予以徹底檢查。與此同時,在《民用航空法》第1條,與“安全”同樣被強調(diào)的是“有秩序”。為避免民航運行秩序被擾亂,《民用航空法》還特別針對“詐彈”等謊報行為,在第196條規(guī)定,“故意傳遞虛假情報,擾亂正常飛行秩序,使公私財產(chǎn)遭受重大損失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158條的規(guī)定追究刑事責任”。 不僅如此,在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中,法治建設也為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提供了有力支持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99條規(guī)定,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(zhì)損失的,在刑事訴訟過程中,有權(quán)提起附帶民事訴訟……如果是國家財產(chǎn)、集體財產(chǎn)遭受損失的,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,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”。在此次珠海機場的“詐彈”事件中,依照《刑事訴訟法》,檢方也可以在對這名女子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 即便檢察院最終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機場和承運的航空公司因為“詐彈”而耗費大量資源,承擔損失,同樣有權(quán)起訴謊報警情者,依法索賠。這在我國民航業(yè)已有先例。2015年初,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就判決一名謊報有炸彈的男子,向昆明航空賠償其“詐彈”造成的損失。我們希望,越來越多的機場、航空公司能理直氣壯地站出來,向謊報者索賠。 值得一提的是,除了機場和航空公司之外,當天乘坐該航班的旅客同樣也是“詐彈”的受害者。如果旅客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謊報者予以賠償,盼望航空公司、機場和機場警方能為旅客收集證據(jù)提供便利。這既是支持旅客維權(quán),更是用實際行動動員更廣大的力量,投入到依法保障民航運行秩序的行列中去。 |